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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学生保险介绍

发布日期:2015-04-28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
为了减少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给您带来的经济负担,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特为北京印刷学院的学生设立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障。
学生平安保险的特点是收费低、保障高,每人每年可获得94000元的保障。最优质的服务是我们对学校及您的承诺,迅速理赔是我们的职责,若索赔手续齐全,十个工作日内保险公司将赔款划至您的帐户中。
保险内容
保险金额
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
40000
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40000
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4000
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10000
保险保障主要内容:
1.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所致,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其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4.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等待期为3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或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
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
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
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90%
6
30000元以上部分
95%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 任 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因精神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性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及其并发症或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十五)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的医院就医;
(十六)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理 赔 须 知
若学生不幸出险,请注意到区、县级以上(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医,理赔时需提供理赔申请书及事故经过(加盖学校章)、学生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北京银行和邮政储蓄除外)、诊断证明书、门诊手册或病历复印件(不同日期的收据要提供对应的病历)、原始收据、药费底方、对应费用明细单、放射报告单、住院收据、住院清单、明细单和住院病历复印件。
若在学校已经报销一部分,请提供:以上单据复印件和分割单(加盖学校财务章)
特别提示:
1.保险期间若为多年期,分为每个保单年度分别承保,每一保单年度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每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对在任一保单年度中初次患重大疾病或慢性未治愈疾病已经发生赔付的被保险人在剩余保单年度中不承担因该疾病及其并发症引起的保险责任。
2.上年度已患重疾的人员本年度不承担疾病身故的保险责任。
3.住院床位费按普通病房标准给付,确实需要入住特殊病房或一次性检查、治疗费超过200元的,必须书面通知本公司并获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将按普通标准给付(检查费、治疗费按200元标准给付)
4.未尽事宜以《平安学生一年定期寿险》、《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平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为准。
咨询联系电话:010-5973177013381188523 联系人:徐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