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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15-0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全体学生奋发向上,积极进取,进一步推动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建立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一、“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范围:在校满一学年的本、专科(高职)班级。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满一学年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上一学年担任校、校团委、学生会、各类社团、协会正副部长以上及班委会、团支部干部满一年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本、专科(高职)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政治觉悟高,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经常开展生动活泼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
二、具有坚强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积极肯干和以身作则的班级团支部和班委会;
三、班里的党员、团员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班同学积极向上;
四、班主任认真负责,能够与同学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指导集体的健康发展;
五、全班同学学习刻苦,成绩良好或有较大进步,部分同学取得一定成果;
六、班级同学在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以及计算机等级考试中通过率高,班内市级以上获奖多。
七、班级积极配合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没有无故不参加的记录;
八、班级同学遵守校规校纪,在所评定的一学年内,没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人和事。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遵纪守法,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党、团组织和班委会交办的工作。讲文明、讲礼貌、诚信待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广大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二、专业学习好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能独立思考,注意综合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课余学术活动,学习成绩优良,学年平均学分绩点≥2.5。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市级以上获奖者优先。
三、身体锻炼好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能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病残学生除外)良好以上标准,一、二年级早操(早读)出勤率达90%以上。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注意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十五名以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一)、学年内考试、考查课有补考者。
(二)、学年内有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善于团结和组织同学完成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带领同学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二、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责任心强,能够踏踏实实、任劳任怨地做好工作,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有益活动,能很好地完成组织布置的任务,与其他学生干部协作配合良好,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成绩显著。
三、学习认真刻苦,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比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考试无不及格现象。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或计算机等级考试、市级以上获奖者优先。
四、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热爱劳动,带头做好个人和集体卫生。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身体健康。
二、能正确对待个人就业问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就业新理念,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需要的关系,志愿到西部去、到边远地区去、到基层去、到印刷出版行业的一线去建功立业;没有违约现象。
三、认真对待就业实习,能够得到实习单位的认可和好评。
四、在实习和求职期间,能够主动关心、热情参与班级工作,坚持参加政治学习。
五、本科毕业生前六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名次在本专业前50%以内,且第七学期成绩优良,能够认真对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专科(高职)毕业生前四个学期(两年制高职前两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名次在本专业前50%以内,且第五学期(两年制高职第三学期)成绩优良,能够认真对待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六、在校期间,曾经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七、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八、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要求获得两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须附上事迹材料。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学校“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比例为10%15%;校级“三好学生”评选比例按符合评选范围条件总人数的5%评定;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为上一学年学生干部总数的5%,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参评班级上交本班上学年度工作计划及上一学年度班委会、团支部工作总结,二级学院组成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干部、教学秘书、班主任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先进班集体”评议小组,对本学院申报班级进行初审;二级学院将初评结果上报学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学校组成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由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校评审小组,负责校级“先进班集体”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内进行,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各二级学院在党总支领导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组织,学工组和班主任实施,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将评选材料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内进行,由学生处统一部署,各二级学院在党总支领导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和学工组组织实施,校级组织的“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由校团委直接组织实施,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将前评选材料送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于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进行,于第十五周结束。由学生处统一部署,二级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牵头,班主任参与,按专业提名推荐,二级学院党总支、学工组讨论通过,名单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六月下旬由学生处对被评选的优秀毕业生进行复审,如在最后一个学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毕业答辩未通过,或不能正确对待毕业就业,则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北京市级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名额,按比例下拨至各二级学院,从获得校级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产生。
第十三条 评选工作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时评选、审核,充分发扬民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 被评选的集体和个人,须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并附被评选者主要事迹材料。
第四章 表彰及其他
第十五条 被评选的“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在每年十一月“社会助学周”期间表彰奖励;“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表彰决定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对评选的“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在学校表彰前发现有违纪现象者,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91日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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