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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流程

作者:学生处 来源:学生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一、适用对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已经入校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纪律处分分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三、受处分的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三)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违法行为

(六)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七)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八)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四、处分程序

(一)涉及违反学籍相关规定和学生证、校徽等相关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其余违纪行为,学校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二)二级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三)二级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四)在做出违纪处分之前,二级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

(五)二级学院与学校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后,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

(六)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于处分建议进行审查。

(七)如果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则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如果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则报请学校主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决定,并通报校党委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如果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所有处分处理须交学生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统一报北京市教委。

(八)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九)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拟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十)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一)各二级学院应当将学生违纪的原始证据移交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保存在文书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