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为学网» 规章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和流程

发布日期:2015-05-05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一、适用对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已经入校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二、纪律处分分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三、受处分的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三)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大学生形象的违法行为
(六)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七)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八)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四、处分程序
(一)涉及违反学籍相关规定和学生证、校徽等相关规定的,学校主管部门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其余违纪行为,学校主管部门为学生处。
(二)二级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当首先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三)二级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在违纪调查中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
(四)在做出违纪处分之前,二级学院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学生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
(五)二级学院与学校主管部门交换意见后,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
(六)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于处分建议进行审查。
(七)如果拟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则由主管部门讨论决定;如果拟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则报请学校主管领导主持的办公会讨论决定,并通报校党委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如果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所有处分处理须交学生处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教务处统一报北京市教委。
(八)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
(九)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拟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十)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一)各二级学院应当将学生违纪的原始证据移交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保存在文书档案中。